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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 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

7月5日,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,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在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中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被诉。涉案作品为原告张某在马蜂窝平台发布的印度新德里某建筑照片。一审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,在《法制日报》刊登致歉声明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,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。